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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发体育国际贸易术语都有哪些?

发布时间 : 2023-09-02 11:01:53

  国际贸易术语亦称“交货条件”或“价格条件”,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一种具体形式,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用来表示国际货物贸易当事人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的具体责任、费用和风险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专门术语。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所规定的贸易术语共有13种,按其顺序分为E、F、C、D四组:

  E组中只有1种术语,即EXW(工厂交货)。该术语全称为EXWORKS,其中文意为:工厂交货(指定地点)。该术语指卖方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货物的风险亦于此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买方则从这时起承担将货物从交货地亦卖方工厂或仓库运至目的地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货物的出口和进口手续、支付进口/出口关税、签订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支付运费和保险费、货物装运前的检验费用等。此外,买方还应偿付卖方在自己的义务范围外应买方的请求并为其所做的工作而支付的费用。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买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卖方发出关于其接受货物的时间和/或地点的通知,那么,从合同规定的接受货物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买方即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这以该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该货物已清楚地划分出来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的货物为条件。

  该术语全称为FREECARRIER,其中文意为: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该术语指卖方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的海关出口手续,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至合同指定地点由买方指定或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照管,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货物的风险亦从此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但是,如果由于买方未能及时指定或选定承运人或其他接货人,或者其所指定或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接货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接收货物;或者,如果由于买方未能及时向卖方发出适当的装运通知,从而致使卖方不能履行其交货义务,则从约定的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买方即须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不过,这须以有关的货物已正式划归于合同项下为条件。

  在装货与卸货义务上,该术语简明地规定: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当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则卖方不负责卸货。这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做出的重大修改之一。

  该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船只的船边,即履行其交货义务,这意味着买卖双方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均以船边为界。

  在办理海关清关手续的义务上,该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而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这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做出的重大修改之二。

  该术语全称为FREEONBOARD,其中文意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该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一俟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这意味着买卖双方各自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均以船舷为界。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在船舷无实际意义的情况下,如在滚装/滚卸或集装箱运输的场合,使用FCA术语更为合适。

  该术语全称为COSTANDFREIGHT,其中文意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在《l98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该术语为C&F。

  该术语指卖方必须支付货物的成本并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是,货物装船后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货物装船后所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自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但是,在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如在滚装/滚卸或集装箱运输等情况下,使用CPT术语更为适宜。

  该术语指卖方除必须负有与CFR术语相同的义务外,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的保险。卖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注意根据CIF术语,只能要求卖方投保最低的保险险别。货物装船后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货物装船后所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自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在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如在滚装/滚卸或集装箱运输等情况下,使用CIP术语更为适宜。

  技术语全称为CARRIAGEPAIDTO,其中文意为: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在《198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该术语称DCP。

  该术语指卖方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并负责将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交由承运人照管。货物交至承运人后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所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均自货物交至承运人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在该术语中,“承运人”指在运输合同中,承担履行铁路、公路、海上、航空、内河或这些方式联合运输或承担办理运输业务的任何人。

  在货物由多个承运人先后联合承运的情况下,如果由后继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该术语指卖方除必须负有与CPT术语相同的义务外,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由卖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不过,买方应注意,根据CIP术语,只能要求卖方以最低的保险险别投保。

  该术语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备妥货物,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在货物进入毗邻国家海关关境之前,将货物运至边境上的指定地点。货物风险从卖方将货物交至边境指定地点时起,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在该术语中,“边境”一词可用于包括出口国边境在内的任何边境。因此,在该术语中,用指定地点明确地规定所指的过境是非常重要的。

  该术语全称为DELIVEREDEXSHIP,其中文意为: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在《198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该术语称EXS。

  该术语指卖方必须将货物交至在指定目的港的船上,但不办理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交至指定目的港船上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但此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应当注意的是,该术语所要求的是实际交货而非象征货。因此,卖方必须在指定的目的港船上把货物交付给买方,而不得以向买方交付提单或其他单证代替货物的交付。

  该术语全称为DELIVEREDEXQUAY(DUTYPAID),其中文意为:码头交货(关税已付)(指定目的港)。在《198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该术语称为EXQ。

  该术语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目的港码头办理进口清关,将货物交付买方,以履行其交货义务,卖方必须承担因交货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关税、捐税及其他费用。

  如果当事人希望买方办理货物进口清关并支付关税,则应使用“关税未付”一词,而非关税已付。如果在该术语时未注明“关税已付”或“关税未付”,则应理解为关税已付。

  如果当事人要求排除卖方承担货物进口时缴纳某些费用(如增值税)的义务,则应明确加上“目的港码头交货,增值税本付(指定目的港)”等字样。

  该术语要求由买方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而由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手续。这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做出的重大修改之三。

  该术语全称为DELIVEREDDUTYUNPAID,其中文意为: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该术语是《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新增加的。在先前的任何版本《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均无此术语。

  该术语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点,履行其交货义务。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及风险但不包括进口关税、捐税及进口时应支付的其他费用),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买方必须承担因其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

  如果当事人希望卖方办理海关手续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费用和风险,应使用相应的文字加以明确的说明爱发体育。

  如果当事人希望卖方承担货物进口时应支付某些费用的义务(如增值税),则应使用“未完税交货,增值税已付(指定目的地)”等字样,明确加以说明。

  该术语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点,国行其交货义务。卖方必须承担风险及费用,包括关税、捐税、交付货物的其他费用,并办理进口清关。如果当事人希望买方办理货物进口清关并支付关税,则应使用DDU术语。

  如果当事人希望排除卖方承担货物进口应支付的某些费用(如增值税)的义务,则应使用“完税后交货,增值税未付(指定目的地)”等字样,明确加以说明。

  应当指出的是,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所规定的各术语中,DDP术语表示卖方承担的义务最大,而EXW术语表示卖方承担的义务最小。

  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表示价格的必不可少的内容,报价中使用贸易术语,明确了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贸易、费用和风险,说明了商品的价格构成。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起着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买卖双方简化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的手续。由于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因此,买卖双方只要商定按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即可明确彼此在交接货物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这就简化了交易手续,缩短了洽商交易的时间,从而有利于买卖双方迅速达成交易和订立合同贸易。

  (二)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由于贸易术语表示价格构成因素,所以,买卖双方确定成交价格时,必然要考虑采用的贸易术语中包含哪些从属费用,这就有利于买卖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

  (三)有利于解决合同履行当中的争议。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如对合同条款考虑欠周,使某些事项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备,致使履约当中产生的争议不能依据合同的规定解决,在此情况下,可以援引有关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来处理。因为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已成为国际惯例,它是大家所遵循的一种类似行为规范的准则。

  (四)有利于其他有关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国际贸易活动中,离不开船公司、保险公司和银行等机构,而贸易术语及有关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的相继出现,便为这些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和处理业务实践中的问题提供了客观依据和有利条件。

  按E组的EXW这一贸易术语达成的交易,在性质上类似于国内贸易。因为卖方是在本国的内地完成交货,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也都局限于出口国内,卖方不必过问货物出境、入境及运输、保险等事项,由买方自己安排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到约定的交货地点接运货物,所以,在卖方与买方达成的契约中可不涉及运输和保险的问题。而且,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也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运输工具。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的,并对包装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卖方则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如果双方约定卖方要承担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运输工具的义务,则应在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国际商会在《2000通则》的引言中指出,人们认为理想的是仍然保留EXW条件下卖方义务最小的传统原则,其目的是适用于那些卖方不愿意承担任何装货义务的情况。

  由于在EXW条件下,买方要承担过重的义务,所以对外成交时,买方不能仅仅考虑价格低廉,还应认真考虑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以及运输环节等问题,要权衡利弊,注意核算经济效益。另外,按这一术语成交,买方要承担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的清关手续的义务,所以还应考虑在这方面有无困难。如果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和进口手续,则不应采用这一术语成交。

  F组中包括的三种贸易术语FCA、FAS和FOB,它们在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适用的运输方式等方面并不完全相同,然而它们也有相同之处,其共同点是按这些术语成交时,卖方要负责将货物按规定的时间运到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并按约定的方式完成交货。从交货地点到目的地的运输事项由买方安排,运费由买方负担。买方要指定承运人,订立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通知卖方。可见,按这些术语达成交易,卖方承担的费用在交货地点随着风险的转移而相应地转移给了买方。另外,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采用这三种贸易术语成交时,均由卖方负责货物出口报关的手续和费用;由买方负责货物进口报关的手续和费用。

  由于按F组术语成交时,卖方负责在交货地点提交货物,而由买方安排运输工具到交货地点接运货物,所以,如何做好船货的衔接工作至关重要。为了避免因货等船或船等货而造成当事人的损失,卖方和买方之间应加强联系,将备货和派船的情况及时通知对方,遇到问题加强协商,妥善解决。

  C组贸易术语中的CFR和CIF是在装运港交货,风险划分均以船舷为界,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CPT和CIP则是在约定地点向承运人交货,风险划分以货交第一承运人为界,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但它们同为一组也具有共同之处,那就是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地)交货后,还要负责办理货物从装运港(地)到目的港(地)的运输事项爱发体育,并承担相关费用,因按本组术语成交,货价构成因素中都包括运费,故国际商会在《2000通则》的引言中称本组术语项下“主要运费已付”。当然,其中的CIF和CIP下,卖方还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由于卖方承担的风险仍然是在装运港(地)交货时转移,所以,不应将它们看作是到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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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电汇,即直接通过国际银行先付款,后发货进行交易,不过这个操作诈骗比较多。第二种是信用证,这种方式就是靠着银行信用来进行交易,只要收到信用证,那么按时发货就能拿到钱。第三种是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这两种就是靠着银行作为中间人,然后卖家先发货或者是买家先给钱的方式。 【1】电汇(T/T):T/T分为前T/T和后T/T,都是商业信用,它主要方式就是通过国际银行,然后买家付钱,卖家发货。 【2】信用证(L/C):即银行在中间是一个支付宝的角色,当买家付款拿到信用证,卖家发货了,那么交易成立。 【3】D/P和D/A:即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D/P卖家先发货,然后靠着买家的信用付款,而D/A就是卖家把东西放银行,买家去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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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涉及到的国际贸易术语都有哪些?大致的意思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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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是指跨越国境的货品和服务交易,一般由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所组成,因此也可称之为进出口贸易。 因为从事国际经贸行业也就是进行进出口贸易交换,所以国际贸易也叫世界贸易。 进出口贸易可以调节国内生产要素的利用率,改善国际间的供求关系,调整经济结构,增加财政收入等。 国际贸易是各国(或地区)在国际分工的基础上相互联系的主要形式,反映了世界各国(或地区)在经济上的相互依赖关系,是由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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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是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在刑事案件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有权决定逮捕被告人;对于刑事自诉案件,如果被告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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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止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下: 1、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按照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2、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合同担保等权利义务也被消除,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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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物权是随主债权转移的,担保物权是主债权的从权利,主债权转移的,从权利也一并转移。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可以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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